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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27


 

湘林资〔2013〕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其中,2公顷以下(专指林地,下同)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2公顷以上(含)、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2公顷以上(含)、70公顷以下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7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具体从事现场查验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并签字、盖章。现场查验报告内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查验工作经费主要从县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列入经费预算。

     (二)林地可行性研究。在现场查验后,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专指林业调查资质,下同)的单位承担。其中,1公顷以下的,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1公顷以上(含)、10公顷以下的,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10公顷以上的(含),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报国家审核(批)的使用林地项目,由省厅安排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从事林地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如实认定占用林地类型,准确测算占用林地面积,科学编写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等,必须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确定林种并明确其所归属的林地类型(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防护林林地、特用林林地、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林地类型、征收标准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林地类型,降低征收标准,减少征收额度。一旦发现林地可行性研究单位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厅将取消其林地可行性研究资格。《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除用于林地审核审批外,还应报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存档,以便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和林地"一张图"建设。

     (三)现场核实。在林地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业局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由省厅安排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现场核实任务(此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时间)。从事现场核实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从事林地可行性研究的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现场核实工作。现场核实结束后,由现场核实的技术人员出具《使用林地现场核实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核实报告》,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现场核实工作经费可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和征收征用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1】69号)和《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计【2010】124号)精神,由组织现场核实的市州林业局或承担现场核实任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呈报项目经费预算,经省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三、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坚守林地红线

     (一)严格控制使用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要求,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以立项批复的内容为准)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除农田防护林林地、护路林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未获得补偿的除外)。对于选址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其同等级别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履行林地报批手续,但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采石、采砂、采土项目占用林地。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的除外)。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还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林地、护路林林地(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的除外),但应出具相关专项论证报告。对于正在建设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铁路两旁林地保护的通知》(湘政办【2012】101号)的有关规定,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对于建设工期较长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年期满后,确需续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再次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一年,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严格控制林地转化为其它农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要求,对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的,要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复植被;要坚决杜绝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为名非法占用和损毁林地,对因此而非法占用或损毁林地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限期纠正其错误做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地方人民政府主导的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省林业厅暂缓受理其使用林地项目的申报材料,直到查处到位、纠错到位为止。

     四、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申报材料,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

     (一)除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省内报批的项目可不签订"占用征收林地补偿协议",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利害关系人履行告之义务。

     (二)1公顷以下的(不含)项目,以《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代替《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省级审批的,省林业厅委托市州林业局行使。

     (四)政府的批次用地项目,可用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论证报告代替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五)小型建设项目,可用"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代替立项批复履行林地报批手续。

     (六)农村居民建自用住房占用林地,不再报省林业厅审核,直接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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